因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人卢某在交通事故中虽和原告李某某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还需赔偿原告李某某 8万余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3月12日,卢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三旅游区往坡头镇方向行驶。8时左右,行驶至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海东快线坡头镇李丰村路口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由李丰村往海港新城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卢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某某被送往湛江骨科医院住院治疗。
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为卢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故认定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卢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系其自有,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李某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0万余元。因卢某未购买交强险,其应先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80%的责任计算赔偿。
经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卢某驾驶的车辆属其自有,卢某是该车辆的投保义务人,但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现原告诉请先由卢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卢某按照80%的比例进行赔偿,李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理据充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卢某向原告李某某赔偿83912.11元。
符康富法官释法:本次事故,肇事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均是卢某,其作为投保义务人负有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虽然未投保交强险并非受害人受损的直接原因,但是由于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导致了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因而机动车投保义务人违反了关于投保交强险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具有了可赔偿性。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因此,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请求,判决由卢某先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也就是说,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不划分各自责任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之外部分,按照各自过错责任划分赔偿责任比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其目的是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能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可见交强险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车主即使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其仍需依法承担不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法律后果,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卢某是无证驾驶且摩托车未投保,自身赔付能力低,可能导致原告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假如被告卢某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则承保的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李某某赔偿约6万元,卢某只需按责任承担超过交强险赔偿的部分2万余元。这样既减轻了侵权人的负担,也使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现实生活中,很多摩托车车主保险意识淡薄,认为投保交强险是多此一举,怀侥幸的心理使用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无法获得保险赔付。在此,借本案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不依法投保交强险,出了事故自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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