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传递毒品供羁押人员看守所吸毒,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近日,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某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某甲不服上诉,二审审理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违反规定接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请托,将藏有毒品的乳液带入看守所传递给在押人员,导致多名在押人员在羁押场所内吸毒。
后经民警发现监舍有吸毒迹象,看守所对29号监室有吸毒史的16名在押人员用“毒品尿检板”进行尿检,发现陈某乙、吴某乙等6人的尿检吗啡呈阳性。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押人员黎某某上交给刘某某的一小包疑似毒品净重
看守所在押人员吸毒事件发生后,被新闻媒体曝光,在众多网络新闻媒体和电视台上转载、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看守所民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陈某甲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兴群法官释法: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 被告人陈某甲身为看守所民警,明知不能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接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请托,私自将藏有毒品的乳液带入看守所传递给在押人员,导致多名在押人员在羁押场所内吸毒被发现、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虽然,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主观上明知在押人员家属交给其的乳液内藏有毒品而故意带入羁押场所,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但看守所多名在押人员在羁押场所内吸毒之事件的发生与其违反规定,私自将藏有毒品的乳液带入羁押场所并传递给在押人员之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造成恶劣影响的系“多名在押人员在羁押场所内吸食毒品”,这一事件即使不被新闻媒体曝光进入公众视线,其潜在的恶劣社会影响亦是客观存在的,不影响对这一事件“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何况本案“多名在押人员在羁押场所吸毒”事件已被新闻媒体曝光,事实上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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