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 涉嫌传递毒品供羁押人员吸食

时间:2017/8/2 17:09:25  作者:办公室  来源:坡头人民法院  查看:1040  评论:0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 涉嫌传递毒品供羁押人员吸食

陈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传递毒品供羁押人员看守所吸毒,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近日,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某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某甲不服上诉,二审审理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1228,被告人陈某甲在看守所值班时,该所29号监室的在押罪犯何某甲与其家属及其朋友林某某等人会见。何某甲在会见林某某时,要求林某某购买毒品交由陈某甲带入看守所给自己,林某某表示同意。会见结束,陈某甲将罪犯何某甲押回29号监室途中,何某甲请求陈某甲帮其从外面带东西进看守所,陈某甲表示同意。后林某某向他人购买了200元毒品海洛因,还购买了一大瓶玫瑰保湿雪肤润体乳、一小瓶隆力奇SOD蜜(以下均简称乳液)及内裤,并将上述毒品海洛因装进塑料吸管中,然后再将该藏有毒品的吸管塞入较小的一瓶乳液中。

    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违反规定接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请托,将藏有毒品的乳液带入看守所传递给在押人员,导致多名在押人员在羁押场所内吸毒。

    后经民警发现监舍有吸毒迹象,看守所对29号监室有吸毒史的16名在押人员用“毒品尿检板”进行尿检,发现陈某乙、吴某乙等6人的尿检吗啡呈阳性。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押人员黎某某上交给刘某某的一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07,检见海洛因成分。

    看守所在押人员吸毒事件发生后,被新闻媒体曝光,在众多网络新闻媒体和电视台上转载、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113,被告人陈某甲因上述问题被通知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同年114日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看守所民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陈某甲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兴群法官释法: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 被告人陈某甲身为看守所民警,明知不能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接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请托,私自将藏有毒品的乳液带入看守所传递给在押人员,导致多名在押人员在羁押场所内吸毒被发现、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虽然,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主观上明知在押人员家属交给其的乳液内藏有毒品而故意带入羁押场所,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但看守所多名在押人员在羁押场所内吸毒之事件的发生与其违反规定,私自将藏有毒品的乳液带入羁押场所并传递给在押人员之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造成恶劣影响的系“多名在押人员在羁押场所内吸食毒品”,这一事件即使不被新闻媒体曝光进入公众视线,其潜在的恶劣社会影响亦是客观存在的,不影响对这一事件“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何况本案“多名在押人员在羁押场所吸毒”事件已被新闻媒体曝光,事实上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内容转载自726湛江日报第A04版,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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