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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司法保护区间

时间:2017/5/26 17:10:20  作者:办公室  来源:坡头人民法院  查看:1126  评论:0
民间借贷利息司法保护区间

李某、游某某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现金50000元并立下书面的《借据》一份,载明每月利息1250元,时间12个月归还,每月利息每月清。借款后,李某和游某某依约向李某某支付了9个月的利息。尔后,李某、游某某均未按约定时间还借款。李某某经讨付未获,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某、游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每月利息1250元计算支付尚欠借期内3个月借款利息3750元以及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相应的逾期利息。近日,法院审理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原则而达成的民间借贷口头协议,双方的协议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间借贷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游某某未依约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依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

    原告李某某主张两被告支付借款期限内3个月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按每月1250元计算(折算为年利率30%)均已超出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范围,超出的部分属自然债权,人民法院不予干预。遂判决:限被告李某、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期内3个月的利息(即50000×24%×3/12)和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借期届至之次日即201624起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林中轩法官释法: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的理解。目前为止,国家尚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合同法》只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出国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定划了两道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为“司法保护区”,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出的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的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使债务人已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而不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出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属于“自然债权区”,为自然债权、靠借、贷双方自觉履行,法律不予干涉,也没有赋予司法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亦没有理由要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50000元的借款本金每月利息为1250元,即年利率为30%,显然已超出年利率24%而小于年利率36%,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属于自然债权,双方可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不予干涉;对于原告主张没有超出按年利率24%计算范围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如不履行,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看到,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应知法、守法、懂法,民间借贷利息可以自由约定,但需要清楚哪些受法律保护,哪些不受法律保护。


    (此内容转载自525湛江日报第A03版,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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