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借车出事故 车主也担责

时间:2017/4/18 17:05:06  作者:办公室  来源:坡头人民法院  查看:834  评论:0
借车出事故 车主也担责

车主明知妹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将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借给其使用,不料妹妹违反交规出事故。近日,坡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车主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18日,陈某芳驾驶超标电动车行驶至湛江市海湾大桥连接线红绿灯路段在红灯亮时左转弯,与陈某泉驾驶由湛江市奥体中心往坡头区南油方向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1人)发生碰撞,致双方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认为陈某芳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是引发该事故的全部原因,故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泉不承担事故责任。而陈某芳的超标电动车是由陈某萍所购买,陈某芳系实际使用人,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泉赔付31574.39元,被告陈某萍对其中20882.2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被告陈某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泉赔付1484.10元。

    坡头区人民法院詹敏志法官释法: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认为陈某芳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是引发该事故的全部原因,故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中,被告陈某萍出资购买肇事超标电动车,且陈某芳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该车是其姐姐陈某萍所有,故陈某萍系肇事超标电动车的所有人,其负有为该机动车上牌及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其辩称因超过上牌时间所以没有上牌及投保交强险,缺乏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陈某泉的损失,陈某芳及陈某萍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陈某萍与陈某芳系姐妹关系,其应当知道陈某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该车送给其使用,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对于超出属于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陈某芳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陈某萍承担10%的过错责任。

    我国法律确定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交通事故损害适用过错赔偿原则,因此,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认真履行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义务,避免由于安全管理不善而承担赔偿责任,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失。


    (此内容转载自413湛江日报第A03版,原文地址:

http://szb.gdzjdaily.com.cn/zjrb/html/2017-04/13/content_20301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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