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从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需当事人申请,将主动启动执行程序。这是本院为落实司法为民,切实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现将该制度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主动执行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1、本院作出的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由本院一审,经二审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由本院一审,经再审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对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申请执行或选择法院主动执行。如选择由本院主动执行的,本院将直接立案执行,不需当事人再办理申请执行手续和缴交任何费用。
三、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应将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告知本院。否则,在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后,因当事人隐瞒情况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无权再向其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出管辖异议。
特此告知。